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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全面铺开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排查的重点是什么?企业该如何应对
发布时间: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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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近年来,在国家强力的政策推动下,涉重金属产业结构得到明显优化,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和深度治理也不断深入,再未出现过因环境污染导致的血铅事件的相关报道,表明了国家重金属污染得到了有效遏制。

但重金属元素具有较强的迁移、富集和隐藏性,可经空气、水、食物链等途径进入人体,生物毒性显著,易引发慢性中毒,具有致癌、致畸及致突变作用,对免疫系统有一定影响,威胁人体健康和食品安全。由于重金属污染持续时间长、不可降解性使部分地区水体底泥、场地和土壤中污染物不断累积,潜在事故风险较高;广西、贵州、云南、湖南等部分区域属于重金属产业集中区,本身又属于典型的喀斯特地貌,易造成重金属间歇性反复污染;同时,部分早期建设的涉重企业、矿山、尾矿库等,建设标准相对滞后,污染防控设施老化,也易引发重金属污染。

因此,推动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整治,指导、帮助涉重金属的企业识别环境安全隐患,落实风险等级评估,制定整治方案、开展分级整治,有利于消除或降低重金属环境风险,守护健康和环境安全。

一、《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2025-2030年)》

1.方案中提出的阶段性目标

到2025年底前,完成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立行立改;

到2027年底前,基本完成高风险隐患整治,重金属环境监测监控预警、应急处置能力明显增强,有效制涉、锑、镉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多发态势

到2030年底前,全面完成隐患整治,长效防控机制进一步健全,重金属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文件中明确广西要率先完成排查整治相关目标。

2.涉及的重点地区

广西、湖南、江西、云南(红河州、昆明市、曲靖市、文山州、怒江州,祥云县、剑川县、禄丰市、易门县、新平县、腾冲市、香格里拉市)、广东等5省(自治区);

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9市(陕西西安、宝鸡、汉中、安康、商洛,河南三门峡、洛阳、南阳,湖北十堰);

内蒙古赤峰、巴彦淖尔,辽宁葫芦岛,福建三明,河南济源,四川凉山、雅安,贵州黔南、黔东南,甘肃陇南、白银、金昌等12市(自治州)

未列入重点地区的,可结合实际,参照开展排查整治。

3.重点污染物:铅、汞、镉、铬、砷、铊、锑兼顾锰、锌、铜等其他重金属污染物。

4.重点行业

1)重有色金属(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下同)矿采选业

2)重有色金属冶炼业

3)铅蓄电池制造业

4)电镀行业

5)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制造)

6)皮革鞣制加工业。此外,以铬矿为原料的铁合金冶炼、含烧结球团工序的钢铁冶炼、电解锰生产、硫铁矿制酸、以矿石为原料的锂盐生产、水泥熟料生产,以及各地排查中发现的区域性重金属环境风险较高的行业,参照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7)砷及其化合物生产加工业、铟锗冶炼业、无自有矿山的铁矿选矿业、涉重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

二、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的重点

2025年7月,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了《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整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是落实国家《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2025-2030年)》的抓手,明确了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的工作方向和思路。

1.排查的主要工作流程

摸清底数:实施现场污染隐患排查,识别环境安全隐患。

评估风险:综合重金属污染源危害性、可能向环境扩散的通道和环境敏感性(源-径-汇),评估环境风险,明确污染的高、中、低等级。

立行立改:对排查过程中发现能立行立改的环境安全隐患问题,指导地方明确整改要求、时限和责任,推动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纳入后期监管。

分类施治:科学制定“一企一策”“一地一策”整治方案,开展分级整治。

强化监管:整治完成后,对照立行立改整改要求或整治方案等要求核查整治完成情况。

2.排查软件、硬件配套要求

人员要求:排查人员须具备一定环境监测、水文地质等专业知识,可通过经验判断资料的有效性,分析排查对象的主要环境污染问题。

设备要求:现场核查期间,可配备无人机、坐标定位仪、地表水流量测量仪器、pH试纸、便携式X射线荧光光谱仪等重金属快速检测设备及试剂,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等采样设备及相关材料。

监测要求:收集分析排查对象近一年排放废水、废气、土壤、地表水及底泥、地下水等历史监测数据,无监测数据或监测数据存疑的,要现场取样监测。监测指标根据污染源重金属特征污染物(见附录1、2)及历史监测数据超标情况确定。

安全要求:现场排查期间,注意个人防护,避免发生意外事故。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的问题和线索,应及时将有关情况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并做好记录,同时督促排查对象主动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

3.现场污染源排查的关注重点

1)资料收集与分析

1. 违法违规问题资料,如违规建设、批建不符或无排污许可证生产、实际排放与排污许可不符等;

2. 原料来源及成分,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等;

3. 已有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土壤、地表水、地下水调查监测数据;

4. 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是否采取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隐患问题是否及时整改;

5. 分析地下储罐、地下管道防渗漏检查维修情况;

6. 对照《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结合企业开展的重点地下水污染源防渗工程有效性评估(如有)、地下水监测数据等评价防渗措施有效性。

2)现场踏勘

1. 初期雨水收集系统、污水收集管网和应急池建设运行情况;

2. 废水(不包括生活污水、锅炉排水等非涉重金属废水,下同)处理设施及自动监测设

施建设运行情况;

3. 废水收集池、处理池、工艺循环水池,涉重金属原辅料的地下或半地下池等设施防渗

漏、防溢流措施落实情况;

4. 涉重金属原辅料的生产装置区防渗漏情况,地下或接地储罐、地下管道防渗漏情况;

5. 废气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6. 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及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7. 地下水监测井设置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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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员访谈:主要针对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所涉及的疑问,以及信息补充和已有资料的考证。主要以排查对象现状或历史的知情人,包括地方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熟悉相关情况的人员。

4)采样监测

1. 废水:采集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2. 废气:优先查看自动监测数据,无自动监测数据的,需对废气排放量大、浓度高、落地距离远的重金属指标(汞、镉)开展监测;

3. 土壤:发现疑似土壤污染迹象时,可采用手持式重金属快速检测仪筛查并取样;

4. 底泥:3公里内存在可能受污染源影响的农用地,在废水、雨水排口采集底泥样品。

涉及重金属污染排放的限值标准

序号标准名称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口限值要求1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规定了总铅、总镉、总汞、总砷、总镍、总铬、总铊的排放限值2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规定了总铅、总镉、总镍、总砷、总汞、总钴的排放限值3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规定了总汞、总镉、总铅、总砷、六价铬、总铊的排放限值4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规定了总汞、总银、总铅、总镉、总镍、总钴的排放限值5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规定了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的排放限值6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规定了总锰、总钡、总锶、总钴、总钼、总锡、总锑、总砷、总汞、总镉、总铅、六价铬、总银、总铬、总镍、总铊的排放限值(不同工业重金属类别不同)7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规定了总汞、总镍的排放限值8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2013)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规定了总铬、六价铬的排放限值9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规定了总铬、六价铬的排放限值10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规定了总砷、六价铬、总铬、总铅、总镍、总镉、总汞、总铊的排放限值11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规定了总砷、总铅、总的排放限值

4.企业周边环境质量调查

1)地表水及底泥地

在污染源边界外延1公里内,开展周边关联地表水(通过地表径流直接排入或通过地下水泄流[泉]补给)及底泥调查。按照HJ 2.3,在污染源临近河流上下游以及独立地表水体布设监测点位;存在与地下水可能有水力联系的地表水体,地表水采样位置应设在调查对象上、下游断面,以及调查区内所有已确认污染的地下水的排泄带及可能排泄区(确定已经污染的地下水转到地表水);按照HJ/T 91,采集底泥样品,采样点应尽量与水质采样点一致。

2)地下水

以浅层地下水为主,开展关联地下水调查,如存在污染,适当调查下覆含水层。现有地下水监测井若符合H J 1 6 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可直接用于本次调查;不符合要求的应按要求重新布设。

3)农用地土壤

在可能受污染源影响或主导风向下风向3公里内,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HJ/T 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NY/T 395(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根据不同污染途径,开展点位布设和样品采集,可优先利用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

三、环境危害性评估

根据污染源的危害性、扩散性和环境敏感性,对环境风险等级进行评估。污染源危害性是指污染源可能或已经排放的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量、浓度以及毒性等。将污染源危害性(D)划分为高、中、低三类。废水或废气产生量等级判断与企业规模相关。

1.污染源危害性

序号评估项目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1企业规模及重金属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废水或废气产生量大且超标准3倍;废水或废气产生量中等且超标准5倍;废水或废气产生量小且超标准10倍。废水或废气产生量大且超标准但不高于3倍;废水或废气产生量中等且超标准但不高于5倍;废水或废气产生量小且超标准但不高于10倍。除高、中危害性以外的其他情形2排放雨水重金属特征污染物浓度超执行的行业标准或综合排放标准限值3倍以上超标准但不高于3倍3废水、雨水排放口底泥重金属特征污染物含量超过GB 15618《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管制值超筛选值但不高于管制值4危险废物贮存情况未规范贮存3吨以上未规范贮存1吨以上、3吨(含)以下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情况未规范贮存50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含)以下

2.扩散性评估

序号评估项目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1重点设施防渗漏措施未按要求建设无有效措施-2雨污分流系统建设情况未建设存在破损或堵塞-3企业内部地下水监测井中重金属特征污染物浓度超标准10倍超标准但不高于10倍-4企业内部土壤中重金属特征污染物含量超GB36600管制值超筛选值但不高于管制值-5所在地岩溶发育情况中等及以上,存在较多落水洞、岩溶漏斗、溶洞、地下河等优先扩散通道微弱;存在重金属污染物优先扩散通道除高、中以外的其他情形6关联地下水中重金属特征污染物浓度超标准10倍超标准但不高于10倍-71公里内关联地表水中重金属特征污染物浓度超过水功能区水质目标限值超10倍超标准但不高于10倍-8临近河流下游底泥中重金属含量下游超上游5倍超过上游3倍及以上但不高于5倍-93公里内农用地土壤中任一重金属特征污染物的含量超GB15618管制值(地质高背景或农业投入品等影响的除外)或存在严格管控类耕地超筛选值但不高于管制值或存在安全利用类耕地-

3.环境敏感目标

序号

评估项目高敏感性低敏感性1是否位于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位于不位于2距下游最近关联县级及以上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取水口距离50公里以内50公里以外3可能受污染源影响或主导风向下风侧500米范围内常住居民集聚区人数10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四、企业层面重点关注&如何应对从《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整治技术指南(试行)》中规定的排查人员软硬件配置情况以及现场勘探的重点关注情况,企业层面需全面排查现有的风险点,避免因失误造成被督办。1. 初期雨水收集系统、污水收集管网和应急池建设运行情况;核心关注:涉及重金属原燃料物料堆存、使用的地面冲洗水的收集&排放情况


2. 废水(不包括生活污水、锅炉排水等非涉重金属废水,下同)处理设施及自动监测设

施建设运行情况;核心关注:自动监测系统运维情况、废水手工监测报告的合规性、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台账的完整性。

3. 废水收集池、处理池、工艺循环水池,涉重金属原辅料的地下或半地下池等设施防渗

漏、防溢流措施落实情况;核心关注:水处理相关的设备、设施防渗措施的效果,是否存在防渗层破裂。特别关注对原有设施重新进行防渗层处理时,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图片及资料留存。

4. 涉重金属原辅料的生产装置区防渗漏情况,地下或接地储罐、地下管道防渗漏情况;核心关注:厂区内地上/地下储油罐,废油库、成品油库的防渗效果以及应急池的功效

5. 废气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核心关注:处理设施的运维记录,手工监测报告数据的达标情况。

6. 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及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核心关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流程的规范性,包括危废处置的合同、运输车辆、处置单位的资质;一般固废主要是现场“三防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一般固废的处置运输记录与处置单位接收台账的一致性。

7. 地下水监测井设置情况等。如果是涉及重金属的单位,一般都会有地下水监测井,没有的话,现场客气地说到时候根据规范要求进行补充。

除开上面的内容外,企业还需特别关注:

1)生产现场是否存在露天堆放的物料

2)管道及雨污分流设施是否存在阻塞物,沉淀池内是否存在不明物质沉积

3)涉重区域的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围堰设施的完整性以及收集的有效性。

4)涉重金属的原燃材料库、堆场"三防"措施落实情况

5)行业关注的水体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地下水污染物重的重金属是否进行了监测

6)厂去内应急池的水位是否处于低位,是否存在消防水带等不明“管道”,让人有理由怀疑存在偷排。

7)涉及重金属矿山尾矿堆存的,尾矿渗滤液处置设施运行情况,矿山排洪沟以及雨污分流落实情况也是检查关注的重点。

8)现场危废的贮存量在现场排查前,尽量都处理掉,即使没法处理,也要控制存量在3吨以下。

8)除开现场涉及重金属的原燃料&物料的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外,企业还需要关注行业标准中是否对原燃材料以及产品的重金属有限值的要求,没有做检测的企业,可以提前做一下检测。若报告中出现检测结果超标,碰到现场检查时,请直接告知排查人员“正在联系相关单位做检测”,千万不要不看数据,直接把不合格的报告交出去,那就相当于“自首”了。

9)还有一些不属于重点控制单位,但被地方纳入了排查范围的企业,也不必慌,核心把现场露天堆放的原燃料清理干净,把与重金属相关的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清楚,如果后续还要求企业配合做周边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按要求来就行了。

切记,在很多地方,土壤和地下水的本底值本来就很高,不要一看到超标数据就吓破了胆,因为下游的数据扣减本底值才是企业作出的“污染贡献”。如果看到现场排查人员拿着pH试纸、便携式X射线荧光光谱仪等重金属快速检测设备及试剂以及相关的采样仪器时,一定要关注他们的采样手法是否规范,使用的样本收集容器是否满足采样的要求,一般这种快速采样只能作为一种半定性的判断手法,若出现异常情况,也不必惊慌,最终还是需以资质的专业监测机构的结果为准,那个可以作为执法的依据。

归根结底,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既需要专业的监管也离不开企业的主动担当。对监管方而言,"抓大放小"不应成为选择性执法的借口,而应体现为精准识别风险、分级分类施策的科学性;对企业而言,与其被动应付检查,不如将排查要求内化为日常管理的硬标准,在防渗改造、监测井维护、台账管理等细节上做到"游刃有余"。

有时候企业不怕查,就怕有些“不专业”的排查人员,拿着鸡毛当令箭,瞎指挥,乱纳入,把合规的企业整得鸡飞狗跳,美其名曰“抓大放小”;对于监管而言,需要放弃“一人独大”的惯性思维,转向基于风险共治的合作模式,才能真正实现重金属污染从"被动整改"到"主动防控"的跨越,才能守护好我们共同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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